一、制定《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过明确平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规范平果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和征收管理,保持与金三系统设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相一致。
二、制定《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第七条。
三、《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税款在当年7月1日至15日内缴纳,下半年税款在次年1月1日至15日内缴纳。
链接:平果县地方税务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