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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传资料(征管部分)
来源:平果县地税局         2017-01-27  15:13:20         点击数:
       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开业登记

单位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标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1)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单位开具的证明。

2)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的单位须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个体纳税人

1、《税务登记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标准营业执照证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工商登记变更表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变更企业法人应当提供:法人任免书(或董事会决议)、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企业名称应当提供:企业变更名称通知书、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变更经营地址应当提供:新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改制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申请报告;

3、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领购地税部门监制发票的,提供《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及《发票缴销申请表》。

需注销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开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待其全部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后,方能受理。

 

二、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4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建筑安装企业(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内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开户银行及账号;

4)、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6)、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7)、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习惯居住地和身份证号码;

8)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外出经营报验、核销登记

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报验、核销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有关合同、协议及复印件;

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还应在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1个月内报送以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

8)、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三、发票的领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一)、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1、《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税务登记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票管员(负责发票领购和管理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片、私章;

6、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印模;

7、外出经营纳税人同时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发票领购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办理发票领购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基本资料:

1)、票管员本人身份证明;

2)、《发票领购簿》;

3)、《发票使用情况表》。

2、审核

1)、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应予即时办理。

2)、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开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待其全部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后,方能受理。

 

四、发票遗失应如何处理?

答: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遗失发票,应当于发现发票遗失当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并在地级市(含)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相应处罚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遗失发票进行缴销。

五、财务专用章是否还可以加盖在发票上?

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21正式实施。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和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此可见,新《办法》已取消了原《办法》中可以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了发票上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且,对于违反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资产负债表;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