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由政府融资借款的各类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上述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平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暂由平果县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履行部分职责,以下简称“工程交易中心”)。
第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上限控制价或标底的审定,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
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对项目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及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为政府性投资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等专业服务。
县人大、政协、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工程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 招标、采购规模和方式
(一)对于政府性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由项目业主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业主推荐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业主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附工程预算、施工图等结算的有关必备资料。
(二)对于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价在8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由项目业主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主选择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业主推荐符合要求的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或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三)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县人民政府同意,在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不宜采取抽签定标的保密工程,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人数不少于3名。
采取抽签定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应急、保密工程,施工合同价应通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或者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标底平均下浮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应急建设工程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认定。
保密工程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保密工程由县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依法认定。保密机关或者相应的军事机关自身为工程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
(四)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报名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的确定
建立“平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每年的3-4月由工程交易中心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前来报名,所有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县住建局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审查内容包括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以及是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通过审查后选定20-30家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平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名录内所有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签确定,其余项目可由招标人在名录内推荐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抽签确定,抽签由县府办组织招标人、检察院、财政局、住建局等监督部门进行。
第五条 招标文件的审定
严格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依法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业主、县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县工程交易中心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才能发布、出售。
第六条 实行公平的准入原则,完善评标办法
(一)非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县建设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施工招标工程除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三)监理招标采取资格预审或者报名方式的,如投标申请人超过7名,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平择优的方式从中选择7-11名正式投标人。
取消招标工程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实行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核。特殊项目需资格预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否则作废标处理。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未经业主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换。擅自更换者,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项目招标经两次发布信息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或两次开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中标单位,但必须明确承包价及结算原则。
(六)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外,其他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采用抽签定标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综合评标法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用其他评标法的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
(七)投标人以超过公布的上限控制价的报价投标或以其他形式有意造成废标的,除取消其当次评标资格外,还作为不良记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诚信考评数据库,前述不良记录有一次的,将取消其在本县投标资格三个月,有二次的将取消其在本县投标资格六个月,累计超过二次,清出本县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不得再参与本县招投标活动。
(八)实行工程上限控制价招标。工程上限控制价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人公布。
第七条 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
(一)政府性投资工程进行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评委,由招标人推荐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二)工程交易的评标专家从南宁、百色或平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工作由组成评标委员会独立封闭完成。
(三)评标专家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公正评标或违反有关专家管理制度,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现象或者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分畸高或者畸低又不能合理解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监督组严格监督开标全过程,发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不符合实际的,有权作出否决。
(四)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平果县评标专家从业行为进行检查,严重违规者将被取消资格,清出专家库,并通过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实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制度
(一)研究制定平果县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综合考评管理办法,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考评办法,诚信考评结果作为企业投标、资质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严格限制诚实信用度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工程交易活动。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所有建筑企业诚信考评标准为依据,考评不达标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三)对有围标、串标或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无效。并记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得再进入本县参与招投标活动,累计二次,清出本县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第九条 加强对招标后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中标人动态考核制度。中标人确定后,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每季度至少如实填报一次《中标人履约意见表》报县住建局,履约情况表填报的内容包括: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情况,作为对中标人诚信等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建立工程建设中期评估制度。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施工中期,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中标人的工程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工程建设管理不当、有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进度的,视情况给予通报,列入不良记录,限制进入本县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成员由县行政监察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2日印发的《平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即时废止。如本办法与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冲突的,依照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