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我县于2010年制定颁布了《平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并且有序的管理了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随着经济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招标投标工作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县于2016年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17年元月颁布实施了修改后的《平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三、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2016年8月,县政府在起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征求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向14个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共有14个单位提交了书面意见,其中收到5个单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9个单位无修改意见。经县法制办把关,再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最终形成了《平果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四、 《办法》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由政府融资借款的各类建设资金投资的工程”
(二)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县监察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招标站等相关部门职责做了明确分工。
(三)招标、采购规模和方式:(1)对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及5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2)对政府投资的各类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及10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3)对勘察、测量、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及5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经平果县建设工程企业服务水平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后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县招标站组织项目业主、财政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签选定。。
(五)诚信体系建设及招标后的监管:“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考评办法,严格限制诚实信用度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工程交易活动,对围标串标或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建立中标人动态考核制度,对中标人的工程建设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工程建设管理不当、有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影响工程进度的列入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