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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         2017-07-15  08:55:31         点击数:
 

 

一、出台背景

总部经济是指总部企业在具有良好基础设施和营商环境、要素资源密集的区域集聚,并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发展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对突破资源环境要素制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总部经济能够为所在区域带来五种良好效应:一是税收贡献效应;二是产业乘数效应;三是消费带动效应;四是劳动就业效应;五是社会资本效应。为加快推进我县产业升级,制定我县本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势在必行。因此,为鼓励和促进平果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壮大提升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台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将作为我县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制度,必将对推进我县经济发展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政策依据

《百色市本级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暂行)》“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百色市本级总部经济发展,强化百色东盟经济圈核心城市功能,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壮大提升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的条件。(一)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市本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二)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市本级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七条  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一)总部企业落户奖。……(二)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三、征求部门意见情况

将《规定》初稿完成后,县财政局分别征求了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县投促局、县经贸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意见。2017年6月,县府办多次组织召开《规定》征求意见会,其中收到3个单位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综合汇总:

1、县工商局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1)建议将第二条“在平果县注册设立”修改为“在平果县工商局登记注册设立”;(2)建议第六条“在平果县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修改为“在平果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3)建议第六条“(三)营业执照”、第九条“(三)营业执照”、第十条“(四)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县发改局建议《规定》第七条(五)总部企业人才个人贡献奖,“其年收入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年收入12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调整为“其年收入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年收入12-20万元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县国税局建议《规定》第七条(一)“按照企业年度产值(以企业完税发票的年度营业额数据来确定)”改为“按照企业年度产值(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年度营业额数据来确定)”。

经县法制办把关,再召开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最终形成了《平果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