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多年来,各地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需开展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改革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政策依据
(一)、水利部、财政部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五)明晰工程产权 ……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二、关键领域和重大举措 (一)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3.深化林业和水利改革。……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5号)“四、改革内容(一)确权发证 ……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坐落位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确权发证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在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四)、《广西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2011年修订)“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管理单位时,应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五)、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社保厅、编委办《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水人【2013】12号】)“(九)以推进农村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确保发挥工程的保障作用。1、明确产权归属。农村小型水库工程为国有水利工程,所有权为县级人民政府。小(1)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部门管理与经营,小(2)型水库由乡镇水利工作机构管理与经营。小型水库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书”。
(六)、《物权法》(2007年)。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七)、《不动产登记条例》(2015年)“第五条(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小型水利工程用地按照用处,应属于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三、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
2016年2月,县水利局根据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及平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证办发[2015]229号)文件的要求,参考全区工作实际及试点县经验,代县政府起草《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职能部门都提交了意见及修改意见。2017年4月7日,经县2017年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形成《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已(平政办发【2017】66号)文件形式颁布实施。
四、《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确权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范围包括:小型水库工程、小型水电站、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或设计引水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独立引水工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水轮泵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山塘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主体:(一)确认为国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分别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乡镇水利站及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1、小型水库及由国家投入形成且跨乡镇受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由乡镇水利站进行管理,并颁发使用权证书。2、由国家投入形成且跨乡镇、村委受益的集中供水的逐村饮水工程,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进行管理。3、由国家投入形成且一个村委受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由村委或者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二)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由村委或者农民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
(三)、权属调查登记、审核、确权、发证程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按照先明晰工程产权,后登记造册,再核发产权证书的程序进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工程水文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式,公示期7日,无异议后明确工程权利人。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发证,要严格实行登记、审查、复核、核准制。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查机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复核机关。承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证具体事务工作。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核准、发证机关。县人民政府按统一样式印制《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和《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四)、权属证书有效期:《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按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相配套及农田承包期相同步的原则。在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效期从取得《平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之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平果县水利局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