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果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双高”基地建设有效推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5 年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8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双高”基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通过整合现行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双高”基地建设的补助资金。经营主体(项目业主)应按要求落实所承担建设资金,并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我县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用于“双高”基地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规划、统筹整合”原则。以“双高”基地建设规划为平台,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求,集中支持我县糖料蔗产业重点产区发展,推进我县糖料蔗产业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二)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原则。在不改变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违背中央现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基本要求情况下,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资金用于县“双高”基地建设。
(三)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分配”原则。根据统筹整合自治区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我县承担的建设任务,公平、合理、规范分配资金。
第四条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来源渠道包括:
(一)自治区年度基地建投资安排明确用于支持我县“双高”基地田间工程建设的相关补助资金。
(二)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中可用于土地整治的相关资金。具体统筹额度根据全区“双高”基地年度建设任务和现行平均每亩补助标准编列预算。具体来源包括:
1.自治区每年分配给我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指“双高”基地土地整治项目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部分)。
2.征收留用的耕地开垦费(指确保能落实“占补平衡”后部分)。
3.自治区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其他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水利化建设的资金。具体来源包括:
1.中央农田水利建设相关专项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
2.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专项补助资金中可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3.中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建设的资金。
(四)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的专门资金。
第五条:统筹整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双高”基地建设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即从2017年起至2020年前止。“双高”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或自治区“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在2020年前按中央、自治区要求停止执行的,被统筹和整合的相关专项资金恢复按照统筹整合前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本办法同地停止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分配下达
第六条 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原则、要求和自治区下达建设任务,牵头负责我县“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的统筹整合、分配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平果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双高”基地办)及县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结合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县“双高”基地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确定的建设费用分担比例向自治区提出申请。
(一)每年 6 月底前,县级“双高”基地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建设任务、规定的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要求和建设资金分担办法,编制本县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按确定的建设费用分担比例向自治区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以县“双高”领导小组名义逐级上报。
(二)细化方案。当年11 月底前,根据自治区“双高”基地办批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落实各项目片区及建设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具体实施计划报自治区“双高”基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求,实行综合补助。综合补助标准按现行分项补助标准合并后确定,自治区下达“双高”基地建设补助每亩2478元,统筹用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补助资金由项目业主包干使用。对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桂中土地整治项目、整县推进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小块并大块项目重叠的土地整治严格按照桂政办发〔2016〕93号文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申报、自治区批复的方案和确定的综合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并按“用途不变”的要求明确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规定的建设投资承担比例筹措落实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应当连同自治区下达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的环节)包括:
(一)良种机械化种植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良种推广、生产机械化补助。
2.化肥补助。
3.地膜补助。
4.农机具购置补贴。
(二)土地整治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为改善糖料蔗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障碍物清除)。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排水工程。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与土地整治相关的其他工程性支出。
(三)水利化建设支出(水源工程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或输水管道工程等。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竖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按规定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但由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自主建设的,自治区和市、县“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可由项目业主按规定自筹的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四)项目管理费支出。根据项目建设和管理实际,可从市、县财政按要求筹措且落实到位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支出。按上述渠道和比例提取后仍然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另行新增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因建设“双高”基地发生的贷款贴息支出。
(五)相关部门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
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预算或偿还债务。
(二)建造办公场所、车间厂房。
(三)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
(四)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五)开支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出国费、车辆运行与维护。
(六)用于“双高”基地项目区外的支出或其他与“双高”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区别不同的建设模式,对“双高”基地建设采取不同的补助方式,并将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经营主体自建。
对具备项目建设能力和条件的经营主体,县“双高”基地办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其作为项目业主,按规定建设标准自主建设和管理“双高”基地,并及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对经营主体自建的,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1.以奖代补。项目业主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县级组织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项目业主。其中:实际完成面积少于项目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按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节约形成的投资补助由项目业主自主安排。项目业主为制糖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具备自筹资金先行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当采用这一方式予以支持。
2.先建后补。项目业主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县级财政部门采用报账制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的实际支出情况、县级“双高”基地办审核意见,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含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累计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应补总额的80%,余额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清算拨付。对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上述“以奖代补”方式核定。因项目业主按规定应当自筹的资金暂时难以落实、而项目实施需要抓抢季节的,经项目业主申请并出具自筹资金在项目启动后尽快足额到位的承诺函、县“双高”办审核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财政应补助总额20%的资金作为项目业主启动资金,并在项目业主申请报账和按进度拨款时抵扣。项目业主为制糖企业、小型农业种植企业、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自筹资金能力较弱,而自主建设积极性较高、具备自主建设项目基本条件的,可采取这一方式支持其自主实施项目建设。
3.在财政补助未拨付情况下,项目业主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从自治区下达和我县筹措的补助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
(二)政府组织建设。
对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经营主体,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三个主管部门中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按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经营主体管理。采用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相关部门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县“双高”基地办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施工单位预拨或按建设进度核拨补助资金。预拨启动资金的,预拨金额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3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拨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8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95%,余留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第十五条 在确保完成建设总任务、不突破县财政补助总额前提下,按测算的标准建设成本为依据,根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统筹平衡的原则和不同建设模式、条件、成本等因素,按照差异化方式自主确定对建设主体的补助标准,并在编制报批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中说明。对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后,如与建设任务对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含自治区、市、县级三安排)出现余额的,可于当年统筹用于建设新的“双高”基地或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双高”基地建设,但不得调整用于“双高”基地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抵扣县、项目业主应承担的建设费用。违反的,自治区财政予以收回或冲抵下一年度应拨的自治区补助。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双高”基地项目建设实行县级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双高”基地办负责督促项目业主申请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审核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市、自治区两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验收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收回或追回。
第十七条 “双高”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逐级实施、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双高”基地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