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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         2012-12-14  09:10:5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站所、办公室和各村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却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就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各站所、办公室和各村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如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的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