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平果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壮大提升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不含平果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企业在平果县工商局登记注册设立,对较大区域内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并且经本县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培育平果县企业总部的基础上,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型集团及知名企业来平果县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县域外企业来平果县设立总部。
第四条 由县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负责平果县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及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的计划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办法。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的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平果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简称“新引进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平果县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主业符合平果县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
4.企业未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二)2017年1月1日以前在平果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现有总部企业”,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17年及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累计增加额达到1000万元。
2.符合本条第(一)项中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按以下办法计算确定:
(一)总部企业重大产值贡献奖。2017年及之后在我县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对做大我县企业产值有重大贡献的,按照企业年度产值(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年度营业额数据来确定)的贡献率,进行分档奖励或补贴:
(1)年度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缴入县本级库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40%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2)年度产值达3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缴入县本级库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50%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3)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缴入县本级库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60%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4)年度产值达8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缴入县本级库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80%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二)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经营良好,对我县税收收入有重大贡献的,按照其年度缴入县本级库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缴入额(下简称缴入额),进行分档奖励或补贴:
(1)缴入额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其缴入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40%给予奖励或补贴。
(2)缴入额合计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按照其缴入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60%给予奖励或补贴。
(3)缴入额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照其缴入额地方留成部分扣除退税部分后的80%给予奖励或补贴。
(三)总部企业重大产值贡献奖和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奖不可同时申请。同时符合重大产值贡献奖、税收贡献奖两个奖项申报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两种奖项中奖励额度高的给予奖励。
(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免费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选择进驻平果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办公场所,可享受免费使用办公室场所政策。免费使用的办公场所不得出(转)租、出售(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另行签订办公场所使用相关协议确定)。
(五)总部企业人才个人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60%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80%的奖励。
第八条 总部企业重大产值贡献奖的申请,按照年度核定重大产值贡献率确定奖励档次,实行季度循序进度申请奖励。即: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按照该季度产值(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当季营业额数据来确定)所达到的相应档次年度产值的四分之一来确定当季的奖励档次,第四季度实行全年度核算后(累加第一至第四季度的产值),给予认定年度奖励档次进行奖励(扣除第一至第三季度的奖励额度)。如全年达不到重大产值贡献奖的最低档次(产值1亿元),而个别季度已经按照当季度认定档次奖励的(在年底核算企业总产值时,责成企业缴纳与奖励等额的保证金),从下一年度的奖励中扣除该部分额度(扣除满额的额度后才返还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应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果县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县投资促进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布的总部企业认定文件(以下简称总部认定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自治区、百色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季度产值证明材料和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收违法被处理处罚行为的证明。
(六)牵头认定部门和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奖的申请,按照年度核定税收贡献率确定奖励档次,实行季度循序进度申请奖励。即: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按照该季度税收缴入额(缴入县本级库的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所达到的相应档次年度缴入额的四分之一来确定当季的奖励档次,第四季度实行全年度核算后(累加第一至第四季度的税收缴入额),给予认定年度奖励档次进行奖励(扣除第一至第三季度的奖励额度)。如全年达不到税收贡献奖的最低档次(500万元),而个别季度已经按照当季度认定档次奖励的(在年底核算企业税收缴入额时,责成企业缴纳与奖励等额的保证金),从下一年度的奖励中扣除该部分额度(扣除满额的额度后才返还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申请奖励的总部企业应于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4月、7月、10月、次年1月)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果县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认定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自治区、百色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由金融业企业提供)。
(五)季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收违法被处理处罚行为的证明。
(六)牵头认定部门和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企业人才个人贡献奖的总部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牵头认定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果县总部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总部认定文件。
(三)上年度人才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和个人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牵头认定部门和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照、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和认定、批准文件,均须提供由总部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第十二条 县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统计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投资促进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核算当年总部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汇总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县投资促进局根据下达的年度总部奖励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向县财政局办理总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其中,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或补贴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由县本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区按所属辖区分担。
第十七条 申请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认定、审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政务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如企业违背其书面承诺或企业上缴材料为虚假材料,则视为企业骗取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